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聯合會的名稱:泉州市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英譯名Quanzhou Confederation of Enterprises & Entrepreneurs,縮寫為:QZFEE,以下簡稱“聯合會”。
第二條 泉州市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是全市各類企業、企業家(含雇主,下同)和涉企組織的聯合體,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全市各種所有制企業、企業家、有關專家、學者、知名人士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泉州市。
第三條 聯合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聯合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風尚。緊緊圍繞全心全意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這一個中心,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落實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搭建宣傳、教育、維權、交流四個平臺,以企業的力量服務企業,以社會的力量服務企業,承接政府的資源服務企業,積極開展各具特色的活動,團結引導企業家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加快轉型升級,不斷把企業做大做強,為加快建設“創新、智造、海絲、美麗、幸?!钡摹拔鍌€泉州”貢獻力量。
第四條 聯合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聯合會的住所是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田安路514號民政福利大廈4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聯合會的業務范圍
(一)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企業與企業家提供支持和援助,參與制定有關涉企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相關政策,促進法規、政策的落實;
(二)對本市經濟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政策措施、管理體制、科技進步、市場營銷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和建議,為企業提供經濟、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代表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會商、協調,反映企業合理合法的要求,幫助解決企業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
(四)組織引導企業提高創新發展能力,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組織引導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五)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代表企業和雇主參與泉州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做好協調勞動關系工作,參與創建企業和諧勞動關系活動;
(六)總結推廣、學習交流企業先進經驗和管理科學成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價企業活動,推薦和評選優秀企業和企業家;
(七)建設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出版有關刊物,依托網站、短信、微信等新興媒體,積極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宣傳企業和企業家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組織企業和社會力量為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企業管理、人力資源、融資、技術、營銷、培訓等企業需要的服務;
(八)發展和加強對外經濟聯系。組織企業、企業家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及有關組織的交流合作,借鑒和推廣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類中介組織,為企業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知識產權保護等提供服務;
(九)承擔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聯合會的會員含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章程,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申請成為聯合會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在泉州市依法登記注冊,在守法、誠信方面無不良記錄的各個行業、各種所有制的企業法人;
2、依法成立的企業組織、企業家組織;
3、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關心支持聯合會工作、在社會上有良好影響的有關知名人士、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研究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聯合會會長召開有關會議研究通過,或書面征求理事會意見;
(三)由泉州市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聯合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聯合會的決議;
(二)維護聯合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聯合會的各項活動;
(四)按章程和有關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合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若長期不交會費,或無故長期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聯合會會長召開有關會議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聯合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聯合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聯合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聯合會會長、執行會長、法定代表人、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秘書長、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決定聯合會名譽職務的聘任。
(三)決定聯合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聯合會會長有關會議決定;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單位)的吸收或除名。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聯合會會長有關會議決定;
(六)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聯合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聯合會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聯合會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聯合會設立名譽會長、會長、執行會長、法定代表人、執行副會長、監事長和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秘書長、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會員(團體)。
第二十五條 聯合會的會長、執行會長、法定代表人、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黨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在社會組織、企業擔任主要領導人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聯合會任職期間調離原單位或離職,可由該社會組織、企業現職主要領導人接任其在聯合會的職務。
第二十六條 聯合會會長、執行會長、法定代表人、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聯合會會長、執行會長、法定代表人、執行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聯合會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聯合會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會長領導全面工作。執行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會長外出期間,受會長委托代行會長職責。執行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會長工作,分工負責專項工作。秘書長負責聯合會日常事務,組織保障會長、執行會長和執行副會長的工作。建立和完善聯合會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條 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聯合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專題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研究重要問題,安排部署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聯合會建立市、縣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協調運作、一體服務”的工作機制。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聯合會設立監事會,成員5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奉獻精神、熱心本團體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1/3。聯合會理事以上領導及理事單位代表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聯合會負責人執行聯合會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的行為損害聯合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列席聯合會會長有關會議及聯合會其他重要工作會議;
(五)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六)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七)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團體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并可提出詢問和質詢;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于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序或違背本團體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九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四十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聯合會1/3以上會員或者2/3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聯合會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六章 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
第四十四條 聯合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五條 聯合會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上級黨委有關規定,建立兼合式黨組織,加強黨的領導,開展黨的工作。聯合會黨組織的上級領導組織是中共泉州市直經濟和信息化系統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聯合會黨組織是黨在本團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團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七條 聯合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聯合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聯合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九條 聯合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 聯合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三條 聯合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條 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條 對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聯合會完成使命擬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三條 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四條 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聯合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10月29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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